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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机械分会章程
发布时间:2010-09-21 11:43     点击率:172

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机械分会章程

 第一章   总  则

 第一条   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机械分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本会是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的分支机构,业务主管部门是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和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。

第二条   本会是由全国水利机械及相关行业的企业、科研、设计、流通及教育等单位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,是跨地区、跨行业、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。

第三条   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;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,充分发挥桥梁、纽带作用;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;推动水利机械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
第四条  本会设在北京市。办公地址:宣武区南线阁10号。

第五条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总结交流企业的管理经验,探索企业深化改革的新途径,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推动企业产权改革、资产重组、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,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;

(二)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培训、咨询、研究成果等服务;

(三)做好信息服务,办好协会的网站,积极为会员提供快捷、有效、实用的信息; 

(四)开展国内外交流,为提高企事业单位整体素质、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而努力;

(五)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诉求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;

(六)承担政府部门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。

 第二章    会    员

第六条   会员的条件:

凡从事与水利机械相关的生产、科研、设计、教育并经政府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,拥护本会的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者,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七条 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 ,加盖公章后,寄本会秘书处。

(二)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或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授权本会秘书处代行审核会员入会。

第八条 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;
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九条 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方便。

第十条 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,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一条 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三章  组织机构

第十二条  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(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)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三条  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四条  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五条 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,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
第十六条 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(会费收支情况);

(五)审查常务理事会和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  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/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 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 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三、五、六项的职能,对理事会负责,并决定本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

第二十条  常务理事会需由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/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

第二十二条 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  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 第二十四条  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,处理秘书处的日常事务。

第四章  分会经费

第二十五条 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、企业和各方面的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会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
第五章    附    则

第二十九条  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0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